苏州市体育总会简介
随着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深入发展,八十年代我市相继成立了市体育总会,市农民体育协会,市田径运动协会,市篮球协会,市足球协会,市乒乓球协会等十二个市属体育协会,九十年代后苏州市各类体育社会组织更是如雨后春笋般地迅猛壮大。至今,共成立了各级体育总会10个,成立单项体育社团240家,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261家。全市100%的街道(乡镇)成立了体育总会、老年体协、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等5家协会,组织网络进一步扩大,全市共有注册会员数85万人。开展了一系列各类赛事活动,为广大市民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体育健身服务。据不完全统计,各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每年开展活动总数均达到300至400项次,观摩和参加各类赛事活动的市民人数达到数十万人。苏州市中秋假日体育活动、苏州市全民健身体育节、苏州市外企运动会等大型主题体育赛事活动都活跃着苏州市市属体育类社会组织的身影。
2011年国家民政部全面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我市各级体育社团积极参与,通过参与等级评估工作,这些体育类社会组织健全了社团组织和队伍,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拥有了持续发展的设施和资产,提升了社会组织能力和市场运作水平。目前全市达到A级以上体育类社会组织数量共139家(5A级2家,4A级9家,3A级70家,2A级27家,1A级31家),其中3A级以上市属体育社团16家(5A级1家,4A级4家,3A级11家)。
苏州市体育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苏州市体育总会,英文名为Suzhou Sports Feder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苏州市体育总会(简称“市体总”),是由苏州市从事体育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者和教练、运动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体育工作者的纽带,是党和政府发展体育事业的助手,是江苏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受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委托,对全市性体育类社团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贯彻、实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联系团结全市体育工作者和广大教练员、运动员及热心于体育事业的各界人士,以改革创新和开拓发展的精神,整合社会资源,参与体育社会管理与社会服务,为全面推进苏州市体育事业发展,普及推广全民健身活动,满足市民健身需求,提高市民的身体素质和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168号广场酒店附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体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推进“全民健身条例”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实施,推动群众性体育运动的开展,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大力促进体育事业社会化,发现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二)对发展全市体育运动的重大决策、改革措施与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三)受市体育局委托举办、承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办全市及市级以上的体育比赛和体育活动。
(四)通过体育活动,向运动员和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养积极进取、顽强拼博、团结友爱的优良品德和遵纪守法观念。
(五)组织各类培训班、学术讲座、专业技术报告会,开展体育科研活动,促进我市体育科学化,积极发挥咨询作用。
(六)受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的委托,加强与全市体育类社团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并行使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能。
(七)开展对外体育交流,接待国际(境外)体育友好团体(人士)的来访,加强与国(境)外体育组织和体育界人士之间的友好交往。
(八)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体育社团工作评估体系与监督体系,推动体育社团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功能建设,促进体育社团发展壮大。
(九)反映体育工作者与体育爱好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体育工作者与体育爱好者的合法权益。
(十)完成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推荐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各市(县)、区体育总会;
(四)全市性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单项体育运动俱乐部;
(五)全市性的行业和系统体育协会;
(六)苏州军分区和驻苏部队的体育组织;
(七)其他相关的体育组织。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
(二)提交该组织的章程;
(三)提交该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名单;
(四)经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审批文件和登记表的复印件;
(五)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六)由常委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授予荣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制,其代表由以下几个方面协商产生:
(一)单位会员的代表;
(二)市委、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群众团体,以及有关学校、部队、企业的代表;
(三)市体育局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和市(县)区体育(文体)局的代表;
(四)体育科研、教育、新闻等方面的代表;
(五)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代表。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研究确定本会工作任务和方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和群众体育部、竞技体育部、竞赛管理部、外事体育部、宣传信息部、市场法制部,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受委托行使职权和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按会员代表大会期限而确定,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2/3以上委员或常务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单位会员会费为每年500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苏州市体育局和苏州市财政部门的监督以及苏州市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1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