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篮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苏州市篮球协会,简称:苏州篮协,英文名称:SuZhou Basket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SZBA。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群众体育社会组织,本会是由苏州市篮球运动工作者、运动员、爱好者,各市(县)、区篮球运动协会、俱乐部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公德,团结全市广大篮球工作者、爱好者和热心支持篮球事业的各界人士,积极开展篮球群众性活动,推动我市篮球运动优秀后备人才的培养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市内外篮球界的交流,为普及、提高我市篮球运动服务,为推进苏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是江苏省篮球运动协会和苏州市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业务上接受江苏省篮球运动协会、苏州市体育局、苏州市体育总会的指导;接受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登记地址设在:十梓街凤凰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受市体育行政部门委托,业务范围为:
(一)积极发展同市内外篮球组织的交往、合作,增进友谊,促进我市篮球运动的发展;
(二)积极开展篮球活动,团结、联络市内外热心支持篮球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聘请他们参加本会工作,共同为振兴苏州篮球事业做出贡献;
(三)协同组织篮球有关竞赛、联谊活动,指导和推动各市(县)、区和各系统群众性篮球活动的开展;
(四)重视科学研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编写业务专著,探讨篮球运动发展规律。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先进技术信息传播等活动,不断提升我市篮球运动的科技含量;
(五)积极关心大、中、小学生篮球运动的开展。通过举办篮球夏令营及其他活动,为提高青少年篮球技术夯实基础,培养出更多的篮球优秀人才;
(六)关心、鼓励中、老年人参与篮球活动,举办适合老年人生理特点的,具有安全性和娱乐性的篮球活动,以增进他们身心健康;
(七)做好老运动员、老教练员、老裁判员、老体育工作者 “四老”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他们的联谊与沟通;
(八)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协助办好各级各类篮球比赛、业务培训以及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九)举办、承办或协办全省性、全国性、国际性的篮球比赛,积极发展同市外篮球界的互访和交流;
(十)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和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实体,筹集资金以保证本协会的持续发展;
(十一)负责本项目的竞赛、培训、咨询、交流、开发,开展多种服务及出版刊物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产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的篮球组织和个人,承认市篮协章程,热爱篮球事业,自愿申请,经单位推荐,报市篮协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组织;
(三)关心和支持篮球运动发展的个人和其他各级篮球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秘书处受理审核,提交委员会讨论通过;
3、由委员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而又有特殊情况需任职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到会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与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苏州市篮球协会会费缴纳和使用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支出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可配备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会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用于发展本社团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苏州市篮球协会第四届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