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排球运动协会简介
1、协会简介
苏州市排球运动协会成立于1993年11月18日,在市体育局和体育总会的领导下,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团结我市排球爱好者,积极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推动排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努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苏州市排球运动发展。
2、组织机构:
主席:卢克平
常务副主席:朱学
副主席:徐小平 王全法 徐 冉 许 磊 孙 颐 李勇明 李 峰 施倚倩 孙国平 张叙鑫 蒋晓平 王建良 郑道林 马丽亚
秘书长:金月华
苏州市排球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苏州市排球运动协会”简称“苏州排协”,英文名为:SUZHOU PROVINCE VOLLEYBALL ASSOCIATION ,缩写为SZVA.
第二条 苏州市排球运动协会是由全市排球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爱好者以及全市开展排球活动的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苏州市排球运动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指导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排球运动;团结全市排球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和排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排球运动,提高排球运动技术水平,推动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本团体与中国排球协会和各国、地区排球协会以及排球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第四条 苏州市排球运动协会接受苏州市体育总会、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苏州市排球运动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推动群众性排球运动,主办、承办、协办各类排球竞赛,大力提高促进本市排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普及与提高;
(二)对本市排球运动发展和重大方针、政策及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三)协助本市体育局有关业务部门认真做好科学选材,科学训练工作,为国家培养优秀运动员后备人才,积极提高排球运动竞技水平;
(四)协助本市体育局有关业务部门对排球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进行注册管理、业务培训、等级晋升和资格审查的实施;
(五)实施本团体与各省、市、区以及海外的排球交往和联络工作。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苏州市排球运动协会章程;
2、有加入苏州市排球运动协会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苏州市体育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体育总会和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