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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天救援队是一支执行人道救援、救助任务的志愿者组织,是政府应急工作的助手与辅助队伍,日常和大型灾害救援时在政府应急体系的统一领导下,辅助政府展开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同时独立开展减灾应急培训、大型公益活动保障与公益救援、救灾活动。

    蓝天救援队遵循普世原则,坚持人道援助的权利,恪守中立不偏的立场,全体成员严格遵循其职业规范,独立于任何政治、经济和宗教势力之外。不分种族、宗教、信仰、国界和政治立场,为身处困境的人们提供援助。

    蓝天救援队目前成立的分队有235余支,志愿者超过30000人!已经接受了包括院前医疗,山野救援,城市救援等多类别的救援知识培训。

    苏州蓝天救援队于2013年6月份正式筹备并于2014年4月建队注册(民办非营利性企业性质的社会组织),是我市首支纯公益民间专业救援组织。筹建至今先后参加了2014年、2015年、2016年环金鸡湖半程马拉松赛、金鸡湖龙舟赛、苏州市全民健身节等60多场次大型户外赛事活动的安全和应急医疗保障工作,并成功完成灵岩山区失联驴友搜救、大阳山驴友求援、新区何山公园溺水、阳澄湖溺水等多起驴友求援、溺水救援,在全市产生了很好的社会反响;作为苏州首支跨省、境民间救援力量,我队参与了2014海南文昌“威马逊”台风灾后救援、2014云南鲁甸地震救援、2014参与缅甸直升机失联搜救、2015尼泊尔地震救援、2015缅甸水灾救援;作为国内首例参与国际反盗猎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我队刚刚赴津巴布韦完成了为期三个月的国际志愿服务,向全世界展示了苏州大爱、中国志愿者的风采。此外,我队还先后主动面向社区、学校、企业免费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和应急救护培训活动200多场次,受益群众达10000多人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苏州蓝天救援队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人道、志愿、专业、开放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苏州市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指导单位是 苏州市民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99988幢建屋乐活城2206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出本单位的举办者: 张海峰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叁万元整 ;出资者:  张海峰  ,金额:  壹万伍仟元整 ;出资者: 周之斌  ,金额: 柒仟伍佰元整;出资者: 范宇青  ,金额: 柒仟伍佰元整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或独立开展应急救援服务和救灾服务

(二)提供急救救护、户外安全、防灾避险、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等专业教育、培训及资格认证

(三)开展青少年特殊教育活动

(四)为社会活动提供生命健康保障、救援保障、通讯保障和城市安保服务

(五)开展国内外救援领域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7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后,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队队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队副队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队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队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为 1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队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队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队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理事长 张海峰

第二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二十九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交登记机关核准。

第三十八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三十九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苏州蓝天救援队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