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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绿舟应急队,主要致力于防减灾安全知识普及、户外安全、社区安全、应急救援的培训及公益服务,促进应急救援行业发展协作,提供资源支持和服务平台;辅 助政府、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进行防减灾能力体系建设,从而提升全民灾害第一响应能力;同时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救灾救助工作。

 一、负责行业协作、机构发展和培训事务 。

绿舟认识到行业协作的重要性,了解在政府主导下,以开放的心态参与或配合其他社会组织工作的必要性,只有接受各单位各种形式的合作,才能有持续地、良性地发 展,进而推动国家安全体系及全民防减灾能力体系的建设。“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总结多次大型灾难救援的经验,深切感受到后方平台的在救援过程中的决定性 作用,一个优秀的现场救援组织如果没有后方的强有力支撑将很难有效开展工作。绿舟会总结救灾救援后方服务平台的经验,并继续丰富和完善这套系统使之成为能 够支持各基金会、救援队等救灾救援组织开展现场救援的强大力量。绿舟愿做各救援组织的大后方!

绿舟积极为行业发展、机构自身和各个民间救援队建立广泛的对外合作关系,并积极配合慈善机构筹募善款,以支持购置装备、培训队员、辅助救援救灾行动等工作。 在各个民间救援组织中,如何能做到可持续发展和保证救援队员的基本利益是共有的问题,没有合适身份和政府行业资源支撑,就可能会让英雄“流血流汗也流 泪”!绿舟从各救援队的根本问题出发,积极为这些救援队出谋划策,筹募资金。只有让每个救援组织都能更快、更好的发展,才能推动全民享受紧急救援服务。

绿舟人直面过太多的生离死别,明白少量专业志愿者的贡献在广大民众的安全需求面前只是杯水车薪,并深刻体会到“防”比“救”更重要。只有“尽绿舟所能,教人 人自救”,建立一套全民灾害第一响应能力系统,才能让大家更安全。拥有国内外的各种资质认证和丰富现场救灾救援经验的绿舟专业培训团队,会积极推动让更多 民众享有应急安全培训 ,并向社会承诺,只要您组织起来“愿意学”我们就“愿意教”,并竭尽所能根据需求定制课程,免费授课。任何组织单位都可以申请培 训,所需经费绿舟会通过向政府买服务、基金会资助以及社会捐赠单独筹集。

二、配合辅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救援、救灾、救助工作。

绿舟应急队是由一群长期活跃在一线救灾救援工作中的志愿者发起设立的,主要成员都是在5·12汶川地震、玉树地震、雅安地震、岷县地震、北京721、甘肃天 水水灾、舟曲泥石流、鲁甸地震 等大型灾害救援,及日常的山野救援,水上救援中历练过来的。有着丰富的救援经验和对公益救援的热情。平时开展各种专业救援技能训练,紧急时灾难时义务向民 众提供免费的救援服务,积极配合辅助政府部门进行统一的救援、救灾及救助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苏州绿舟应急队。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普及防减灾安全知识,辅助政府开展防减灾、救灾及救助工作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指导单位是苏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扬明路1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吴桐、范凯、张兴柱、王玲、姚玲、薛花、顾虎跃、唐振宇、李鹏、范建军、邓海波、张龙、夏春元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叁万元整 元;(出资人及金额见下表)


出资人

金额

金额大写


吴桐

18000.00

壹万捌仟元整


范凯

1000

壹仟元整


张兴柱

1000

壹仟元整


王玲

1000

壹仟元整


姚玲

1000

壹仟元整


薛花

1000

壹仟元整


顾虎跃

1000

壹仟元整


唐振宇

1000

壹仟元整


李鹏

1000

壹仟元整


范建军

1000

壹仟元整


邓海波

1000

壹仟元整


张龙

1000

壹仟元整


夏春元

1000

壹仟元整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提供防减灾安全知识普及、急救救护户外安全、社区安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的宣传和培训指导

(二)协助政府及社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救灾及救助服务,以及救灾物资应急保障;

(三)辅助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进行防减灾体系建设

(四)为社会活动提供生命健康保障、救援保障;

(五)开展应急领域的信息化推广;

(六)开展应急行业的交流协作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10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队队长、副队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队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队队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本队队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队理事、本队队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队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队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理事长为吴桐。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用于相关项目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4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