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皮划艇桨板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苏州市皮划艇桨板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苏州市从事水上运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皮划艇和桨板运动的水上运动爱好者,推动苏州皮划艇和桨板运动的普及和发展,增进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皮划艇和桨板运动技术水平提高,发展同各地区相 关皮划艇桨板协会及运动员之间的友好关系,为全面推进苏州市皮划艇和桨板运动的发展,满足市民健身需求,提高市民的身体素质。积极倡导全民"安全户外,健康快乐,尽享青山 绿水!"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 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江苏省苏州市相门段城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规,促进水上运动的发展,在普及和推动群众性水上运动的同时,提髙全市皮划艇和桨板运动的技术水平。
(二) 承办和协办皮划艇桨板运动的各类赛事,参加国内有关皮划艇和桨板运动的交流活动,通过组织皮划艇桨板赛事及活动,向运动员和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养积极进取,顽强拼搏,团结友爱的优良品德和遵纪守法观念。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加强国际交往,加强各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团结和友谊。
(三) 宣传和推动皮划艇桨板本协会所辖运动项目在苏州的开展,促进皮划艇和桨板运动技术水平提高以及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
(四) 研究制定苏州市皮划艇桨板协会所辖运动项目全民发展规划,管理和训练制度。
(五) 举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苏州市皮划艇桨板协会所辖运动项目训练和群众赛事活动。
(六) 在苏州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发各种本协会所辖类型的皮划艇桨板运动项目,促进皮划艇桨板运动的社会化,为全民健身服务。
(七) 组织皮划艇桨板本协会所辖专业人员的学习,举办各种培训班,学术研讨会, 经验交流会等;开展皮划艇桨板的科研工作和咨询服务,收集编印皮划艇桨板的资料,教材等。
(八)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申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吿和财务报吿;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髙不超过会员人数的30%。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 /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釆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由理事会推选,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 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暫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朕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朕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糸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支出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体育总会及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2021年12月4日经第2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