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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简介

1.协会简介

苏州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始建于19911月,当时只有会员80多人,由江东瀛同志任会长,赵大龙同志任秘书长,只开展一般活动和比赛。20081月协会已进行四届换届选举。由温正宇同志任会长(企业家),江东瀛任秘书长(法人代表)现协会下属有:吴江市、昆山市、常熟市、张家港市等四个体育舞蹈俱乐部,有艺海、风陵、林林等十八家体育舞蹈俱乐部,共有会员1000多人,并有学员2000多人,各俱乐部均有一定的训练场地,有专业老师和50人以上的训练队伍,最多的300多人,协会下设:裁判委员会、教练委员会,竞赛培训委员会,宣传集资委员会,交谊舞委员会等五个专业委员会,开展协会各项工作。

2.第五届理事会领导班子人员(2012-2016):

会长:张敏芳

常务副会长:江东瀛

副会长:沈毅 陈斌 方保德 高培南 郭祖良 马兰花 朱君 张新 倪跃波 孔敏锋 董丽娜

秘书长:沈毅(兼)



苏州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苏州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市体育舞蹈爱好者组成的群众性体育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苏州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推广和普及体育舞蹈、促进体育舞蹈优秀人才的培养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国际体育舞蹈界的交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尊重和执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章程、规则及有关规定。本会接受业务主营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址苏州市环体路43号市老年体育大学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组织各界群众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舞蹈运动,增强体质并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举办国家和省市级体育舞蹈竞赛,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选拔运动员、教练员参加省、全国比赛和国际比赛;

(三)协助市体育局业务部门举办市级裁判和市级教师培训班并推荐省、国家级裁判报考名单、确定省、市以上比赛的裁判名单;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体育舞蹈培训活动;进行有偿服务。

(五)加强体育舞蹈理论工作的研究和探讨,积极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六)积极发挥协会的联络和协调作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团结,广泛联系,争取得到全社会更多的支持;

(七)定期向苏州市体育总会汇报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承认苏州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章程,服从苏州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的组织领导,自愿履行团体会员义务的各县市区体育舞蹈协会,全市性的行业(产业)系统的体育舞蹈俱乐部及培训中心均可向苏州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并交纳会费后,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苏州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的单位会员分协会会员和俱乐部会员。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每年交会费500元,俱乐部团体会员单位每年交会费1500元。

(二)个人会员:凡遵守苏州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章程,热爱体育舞蹈运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热爱体育舞蹈事业,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苏州市体育舞蹈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提供相关的入会材料;

(三) 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苏州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培训及其它活动;

(三) 单位会员有申办各类体育舞蹈比赛的优先权;

(四) 有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定;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 按时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会费每年交50元。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支持和协助苏州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并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违反本章程的有关条款,予以暂时停止或取消会员资格;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苏州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审查决议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列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体育舞蹈领域中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常务副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其它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所需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市体育总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单位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市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