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体育产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苏州市体育产业联合会”,英文全称为“Suzhou Sports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SIA”。
第二条 苏州市体育产业联合会是全市从事体育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体育产业专家和体育产品经营者自愿参加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体育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和团结全市从事体育产业经营的工作者以及关心、支持我市体育产业发展的各界人士,促进体育产业各企事业单位间的交流、合作,规范行业秩序,提升行业形象,推动我市体育产业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为苏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苏州市体育中心体育馆2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具体业务范围:
1.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促进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
2.通过多种形式沟通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与对话,在产业政策和产业环境完善方面发挥协调作用;
3.加强和完善苏州市体育产业单位的职业道德规范,协商确定体育市场的运作规则,完善产业发展的自律机制;
4.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本行业领域内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产业的持续发展;
5.搭建“自主经营,合作发展,优化产业环境”的共赢平台,整合产业资源,为会员单位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
6.积极推广国内外体育产业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协助引进新项目,促进会员单位的对外交流,提高体育产业的整体水平;
7.作好科研、知识、市场开发和人才的储备,为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8.依照国家及苏州市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对全市各类体育企业单位进行资质评定、星级评定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主营或从事体育产业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体育产业相关的其他企业,或从事体育相关产业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向联合会秘书处递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审查同意。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
3.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协助本会的管理,接受本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如果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能办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6 %。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3.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3.负责公开招聘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提交理事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5.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
2.捐赠和社会赞助;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赢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26日会员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