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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尚明心意武术健身俱乐部于2016年经苏州市体育总会、苏州市民政局批准注册成立的一家非盈利性的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心意六合拳是我国古老的内家拳之一,相传为宋代名将岳飞所创,在长期与金人的战斗中,他逐渐将自己精湛的枪法演化出一套拳术。岳飞被奸臣以莫须有的罪名陷害至死后,习者皆隐居山林,隐姓埋名,世间鲜有所传。直到明末清初才有山西蒲州(今永济县)诸冯里尊村人姬际可将此拳传于世间,姬际可一生从学者众,其中马学礼是心意六合拳在河南的流传和发展的祖师。此后心意六合拳习练者视此拳为珍宝,择徒很严,所以发展较慢,知之者少,习之者相比更少,但也使该拳较好地保持了原有的风貌此拳没有整套的套路,均是单式练习,每个动作为一把,虽然动作不多,但每一动都有很高的要求和丰富的内涵,讲究周身动作协调,长期习练,有着很好健身功用。在心意拳传承中的另一位重要人物,山西戴龙邦将心意拳传授给徒弟李洛能(河北深州),在李洛能之后,称之为形意拳,至今仍在河北、山西一带流传。故有北形意、南心意之说。

俱乐部传播与习练心意六合拳和太极,形意、八卦等传统武术优秀拳种。旨在传承中华传统武术文化和武术精神,习武德,强健体魄,为我市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服务,为全民健身服务;团结各武术团体与爱好者,相互交流,共同提高,将武术运动这一传统健身方式向更多的人群推广,通过长期习练武术来达到健身、强身和防身的目的;也为心意六合拳这一优秀拳种在我市的普及与发展,交流与推广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俱乐部的师资力量都是经过国家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武术段位制考核持证上岗的教练,具有一定武术技术水平和教学经验。同时还聘请当代心意六合拳名家李洳波老师和杨式太极拳第六代传人张福华老师为顾问。李洳波老师是河南漯河市武协主席,中国武术八段、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心意六合拳传承人,师从心意六合拳大师吕瑞芳先生。他经过多年努力,打破心意六合拳封闭保守的局面,成功举办全国心意六合拳研讨交流会七次,出版发行心意六合拳教学光盘和专著,义务教拳近三十年,传播区域达十余个省三十多个地市,在漯河成立了心意六合拳研究会和传承基地,现任世界心意六合拳促进会会长,为心意六合拳的传承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俱乐部中有多名成员为李洳波老师的入门弟子,心意六合拳第九代门人。张福华老师为杨式太极拳名家傅声远先生的弟子,习练杨式太极拳四十余年,出版杨式太极拳械教学光盘一套,学生遍及全国各地。

俱乐部地址:苏州市姑苏区金筑街588号传化公路港S1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苏州市尚明心意拳武术健身俱乐部。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的武术文化,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让更多的的人了解传统武术,习练传统武术,提高技艺,推进全民健身运动开展。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体育总会。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筑街588号传化公路港S137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蒋海燕、陆红、汪大明。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万元;出资者:蒋海燕,金额:2万元;陆红,金额:0.5万元;汪大明,金额:0.5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武术运动项目的健身技术指导与服务;

(二)武术运动项目娱乐与休闲的技术指导、组织、服务;

(三)武术运动项目竞赛的表演、组织、服务;

(四)武术运动项目人才的培养;

(五)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经理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本单位筹备举行大型活动。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经理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经理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蒋海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自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体育总会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苏州市民政局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05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