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老年体育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苏州市老年体育大学”。简称“苏州市老体大”,英文名称为“Suzhou Sports University for Oldster”,缩写为”SSUO”。
第二条 性质:本团体是由全市老年人体育爱好者、热心于推动我市老年人体育运动发展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增强老年人身体素质、提高健康水平、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为根本任务,为老年人身心健康服务,为发展我市老年人体育事业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苏省苏州市环体路4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指导老年人体育活动;
(二) 组织、开展老年人健身科学研究,加强老年人体育健身科学指导;
(三) 组织参与各类老年人体育主题活动;
(四) 推广老年人体育健身新项目,培训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骨干;
(五) 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总结交流经验,表彰为老年人体育事业作出积极贡献的先进典型;
(六) 扩大老年人体育健身宣传,办好宣传平台;
(七) 做好市体育局、教育局交办的相关事项;
(八) 积极参与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学员为个人学员。
第八条 参加本团体的学员,必须身体健康,拥护本团体的章程,热心支持老年人体育事业发展,每年二次报名参加即为学员。
第九条 学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二)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学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协助本会发展学员;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暂定学员每年200元);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关心和支持老年人体育事业的发展,热情、积极从事老年人体育宣传。
第十一条 学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校理事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学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3次,每年进行一次学员交流汇报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理事的职责是:
(一) 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议;
(二) 向学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校长(理事长)、副校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愿意为老年人体育事业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在教育工作领域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的教育经验;
(四) 校长(理事长)、副校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 热心体育宣传公益事业。
第十六条 本团体校长(理事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本团体校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学校理事会和校务会;
(二) 检查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学费;
(二) 体育局拨款;
(三) 捐赠;
(四) 政府资助;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员学费。
第二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学员大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教师学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学校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机关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8月28日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团体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原江东瀛校长(法人)因年事已高,现变更董明珠为法人(常务副校长)。
第三十五条 第四届学校理事会理事成员由张济康、董明珠(法人、常务副校长)、徐佩英、钱一彬、金宝芳、黄洪娟、张 琪、卓希雄、徐雅婷、张 新、肖 敏十一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