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航空运动和模型运动协会简介
1.协会介绍
苏州市航空运动和模型运动协会成立于2003年了。10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争奥运金牌, 谋百姓健康”的体育工作大目标的确立,航空运动和模型运动已成为深受广大市民喜爱的一项集科技、智力、体育、休闲于一体的有益的活动。也正由于这个特点,这项活动己在全市的中、小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开展。特别是模型运动已成为广大青少年最喜闻乐见的活动之一。协会在苏州市体育局、体育总会的领导下,长年负责航空运动和模型运动的业余训练,负责开办暑假模型运动培训班、学校模型运动课、举办和参加国家级、省级各类模型运动比赛、举办各类模型运动活动和比赛,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苏州市航空运动和模型运动运动技术水平作贡献。
2.第三届委员会领导班子人员名单(2013-2018):
主席:沈元岡
副主席:李 杰 周 枫 袁伟 陈祯浩 卓洪兴
秘书长:王树栋
3.协会网站:http://www.szmxxh.com/user/default.asp
苏州市航空运动和模型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苏州市航空运动和模型运动协会。英文译名:
AERO .SPORTS、MODEL SPORTS FEDERATION OF SUZHOU.英文缩写:A.M.S.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协会由苏州市广大航空运动、模型运动工作者、爱好者、支持者及有关的开展航空运动、模型运动的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体全市广大航空运动、模型运动工作者、爱好者、支持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该两项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增进与国内外航空运动界、模型运动界的交流与友谊。加强与他们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发扬航空运动、模型运动特有的魅力,来丰富广大民众的业余文化体育生活,推动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是苏州市体育总会属下的管理协调全市航空运动、模型运动的群众性组织,在业务上受苏州体育总会的领导,并受苏州市体育局、苏州市民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专业上接受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中国航空车辆模型运动协会、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和江苏省有关对口协会规范协调。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江苏省苏州市五卅路环体路1号苏州市第三青少年体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
(一)、大力发展群众性的航空运动(包括飞行、滑翔、跳伞、热气球、动力伞等)、航空模型、航海模型、车辆模型等运动,以陶冶性情,增强体魄、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协助体育局有关部门,举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各类航空运动及模型运动的各种竞赛活动。
(三)、协助体育局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竞赛制度、竞赛办法以及各项纪律。
(四)、会同市体育局等有关部门举办基层辅导员,裁判员培训班推荐,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
(五)、做好与科普部门,教育部门的联系工作。以更广泛的在中、小学推广普及航空运动知识及模型运动,举办青少年各种各类模型培训活动及比赛。
(六)、管理、协调航空运动器材厂商及模型器材厂商的产品安全性能、等级标准等各项指标。
(七)、规范、协调广大航空运动爱好者、模型运动爱好者的环境保护与公众安全意识。
(八)、组织和配合科研部门对航空运动、模型运动的科研工作、器材开发。
(九)、定期向苏州市体育总会汇报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
(一)、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单位、理事级团体会员单位)。
(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协会。
(三)热爱航空运动或模型运动,在航空运动或模型运动领域做过一些工作,有一定影响。
(四)原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中国航空模型运动协会、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综合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列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部门向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可兼任,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处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长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团体会员会费1000元,理事级团体会员会费1500元,个人会员会费20元。
(二)捐赠;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
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4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