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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自行车运动协会介绍

1、协会介绍

苏州市自行车运动协会是在市体育总会领导下的自行车运动的群众组织,成立于19939月。目前有组织会员8000多名,团体会员和俱乐部35个。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蒋宏坤曾为我市的自行车运动题词“反映百姓生活,倡导低碳环保”。近年来协会多次被评为市级群众体育全民健身先进集体,并连续四年评为全国优秀自行车骑游组织的称号。

协会组织健全,管理有序,年年有计划,月月有检查,周周有安排。平均每年开展自行车骑行活动600多次,参加者近万人次,总行程35万多公里,已成为我市全民健身最普及的一项群众体育活动。协会还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配合举办各类活动,如20105月协会为配合市政府举办的“东方水城第十三届中国苏州国际旅游节”,开展了“相约苏州”全国千名健康老人环保骑游活动。协会还积极参与每年全市的“9.22”无车日活动,并多次被市文明办评为无车日活动优秀集体。

协会下属各俱乐部还和社区工作结合在一起开展各类全民健身活动,为创建和谐社区共同努力,各地的报纸电台也经常予以报道和赞誉。

协会除了正常开展老年人自行车运动外,还倡导和主办了适合各年龄层次的其它自行车运动项目和趣味运动项目,主要有连续12年举办苏州市“中国人寿杯”幼儿童车比赛;连续举办了两届的独立车比赛,2011年江苏省举办的新优运动项目展示表演,我市独轮车代表队是唯一参加表演的团队,并获得江苏省体育局的奖励;连续举办六年的 “合利兄弟杯”业余公路自行车挑战赛 以及“假日体育”自行车运动趣味比赛,受到了广大自行车爱好者的热捧。

为扩大宣传和交流,协会自2007年创办了内部刊物《苏州骑游》,6年来,刊物已出版了整整18期,并由原先的半年刊改为季刊,黑白版面改为彩色版面。协会会员人手一册,全国骑游组织及有关领导均免费赠送,既宣传了苏州的经济发展,也展示了协会会员们的风采。

2、第五届理事会领导班子人员(2012-2017

会长:沈建明

副会长:张有诚 胡钰根 吴寒松 张嵘 方佩和 朱建英 洪伟 潘忠东 吴声 丁铭松 顾国康 吴克定 程军红 陆秋光 朱小龙 章凯

秘 书 长:

苏州市自行车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苏州市自行车运动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在市体育总会领导下的自行车运动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模范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宣传、组织、指导全市自行车运动事业的发展,团结广大自行车运动爱好者,促进全民健身和自行车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做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先锋队。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苏州市环体路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苏州市自行车运动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推动群众性自行车运动、大力促进自行车运动的社会化,使自行车运动成为全民健身最普及的一项群众性活动。

(二)通过体育活动,向运动员、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培养奋勇进取、顽强拼博、团结友爱等优良品德和遵纪守法的观念。

(三)收集自行车运动信息、动态、科学资料、先进技术、组织举办或参加教练员、裁判员的各种学习班、培训班,不断提高教练员、运动员水平。

(四)加强与各级自行车运动协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本会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苏州市自行车运动协会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二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而且是自行车运动的爱好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长期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换届的因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高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组织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和秘书长均可担任本团体法人代表。

本团体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和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一二年四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