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章程
苏州市网球运动协会章程
(2020年2月7日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苏州市网球运动协会,简称:苏州网协,英文名称:SUZHOU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为“S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致力于推动网球运动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网球相关的管理工作者和教练、裁判、运动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全市广大网球运动工作者、爱好者和热心支持网球运动事业的各界人士,开展群众性网球运动活动,培养网球运动优秀后备人才,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加强与国内外网球运动界的交流,维护我市网球运动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振兴我市网球运动,推动网球运动事业发展,为推进苏州体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
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薇街9号10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为提高网球运动技术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网球运动的工作水平。
(二)开展群众性网球运动赛事活动,提高运动技能,扩大群众基础,发展会员队伍,提升协会影响力,指导和推动全市群众性网球运动活动。
(三)支持我市网球运动俱乐部的发展,加强与各地网球运动的交流合作。
(四)开展体育理论研究、业务培训与交流,建设一支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网球运动队伍。
(五)重视科学研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编写业务专著,探讨网球运动发展规律。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先进技术信息传播等活动,不断提升我市网球运动的科技含量。
(六)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完成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网球运动领域上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热心网球运动的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单位会员经本协会理事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树立良好的体育竞技精神和职业道德,关心和支持体育事业的发展,热情、积极地从事体育宣传。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没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新媒体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而又有特殊情况需任职的,须经理事会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到会理事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支持研究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协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年度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支出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协会财产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0日经苏州市网球运动协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年费1500元;个人会员年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