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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门球协会简介

1、协会简介

苏州市门球协会是1986年从上海传入的,当时上海市举行门球训练班,苏州派一名中学体育教师前往上海参加训练班学习。回苏州后,就在市老年大学推广,并由十几名离休干部组织了苏州市历史上的第一支门球队,昆山、吴江也先后成立了老年门球队。

19869月,苏州市举行了第一届门球比赛,三支代表队参加了比赛,当时还没有专门的门球场,就借用苏州大学篮球场举行,由于门球运动的特点和所具有的锻炼休闲健身功能非常适合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所以很快受到老年人的欢迎和喜爱,参加门球运动的人数不断增加。二十多年来,苏州市的门球队从1986年的三支门球队,发展到现在苏州市共有332支门球队,190片门球场(其中人造草坪门球场有153片),经常参加门球运动的人数30000多人。经多年建设,目前苏州市的少儿门球特色学校有18所,少儿门球运动的水平在全国也有一定的地位。同时我们也在积极发展中青年门球,因为中青年是提高门球运动竞技水平的关键。

2001年成立了苏州市门球协会,由邱协耕同志任门球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主席,20064月进行换届,黄忆祖同志任第二届理事会主席,2009年高培南同志任苏州市门球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
门球运动还开展国际交流,主要在中日韩之间进行,2009年接待了韩国首尔、忠清南道两支代表队来苏比赛,苏州门球协会也组织赴韩国回访比赛。

2、第三届委员会领导班子人员名单(2011-2016

主席:黄忆祖

常务副主席:高培南

副主席:葛长兴 顾肇成 王文国 周锦文 吴林森 金定飞 李云海

秘书长:高培南(兼)

苏州市门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苏州市门球协会”。英文名称为“SUZH0U GATEBALL ASSOCIATl0N”,缩写为“SG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苏州市的门球运动爱好者与相关单位组成。本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开展门球运动,提高会员健康素质与门球技战术水平。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苏州市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是苏州市体育总会和江苏省门球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在江苏省苏州市五卅路环体路4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与普及门球运动知识,大力发展门球事业;

2、组织会员,开展门球竞赛,不断提高门球技战术水平:

3、组织或参加全国、全省、全市和地域性的门球比赛,加强与兄弟城市门球队的交流和联系;

4、开展与国外门球团体的交流活动:

5、举办门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训练班,适应门球运动发展的需要;

6、加强与有关部门联系,增加门球场地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愿意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l、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3、由委员会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3、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协助本会发展会员: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明。会员如果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如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根据会员的实际情况,选派一定名额的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目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

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318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