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体育新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苏州市体育新闻学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全市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从事体育报道的记者、编辑、主持人和市(县)区体育部门的体育宣传工作者以及社会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联系体育部门和新闻界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宗旨:团结全市体育新闻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加强体育新闻队伍建设,维护体育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进体育新闻宣传工作,为苏州体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苏州市体育总会、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所在地是:江苏省苏州市市民健身中心体育场22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体育新闻工作的原则和特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体育新闻工作的水平。
(二)协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开展体育新闻理论研究、业务培训与交流以及新闻评奖等活动,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体育新闻队伍。
(三)开展有利于振奋体育新闻工作者精神和提高业务水平,有助于身心健康的各类活动。
(四)维护体育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体育新闻工作者的意愿和要求,为体育记者争取良好的工作条件,协助组织体育新闻工作者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和其它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
(五)推动体育新闻工作者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倡导廉洁自律。
(六)加强与国际、地区、市际体育新闻组织和体育新闻工作者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七)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政府公共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委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关心和支持体育事业的发展,热情、积极地从事体育宣传。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委员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28%。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常委出席,其决议须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即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体育宣传公益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由市体育总会统一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与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分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