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选择:

苏州市钓鱼协会简介

1、协会简介

苏州市钓鱼协会成立于19847月,是经市体总、市民政局正式注册的市级独立法人体育社团。其宗旨是团结广大钓鱼爱好者,推动群众性钓鱼活动的广泛开展,加强与兄弟省市钓鱼协会的交流,维护钓鱼爱好者的权益。

2、组织机构:(2018-2023

会  长:浦建鸣


苏州市钓鱼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苏州市钓鱼协会,英文名称为:

SUZHOU ANGLING ASSOCIATION。简写为SZAA。

第二条 本会为苏州市钓鱼爱好者、工作者、热心开

展钓鱼运动和推动钓鱼运动发展的相关单位自愿结

成的专业性、地方性和非营性的社会组织。是苏州

市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是代表苏州市参加江苏省

钓鱼运动组织及相应的江苏省钓鱼运动的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广大钓鱼工

作者、爱好者和热心支持钓鱼事业的各界人士,调

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普及和发展苏州市的钓鱼

运动,提高钓鱼运动技术水平,落实全民健身计划,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推动苏

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加强对钓鱼活动的管理与指

导,建立我市钓鱼运动的统一规范;开展对外交流

,增进与各省市区人民的友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和登

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苏州市人民路458号A4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为:

(一)对全市钓鱼运动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协调指

导,研究、制定全市钓鱼运动发展的规划、计划和

相关管理规定;

(二)普及推广群众性钓鱼运动,大力发展俱乐部

,努力提高运动水平;宣传钓鱼运动知识,协调和

组织理论技术研究;

(三)组织举办全市性的各类钓鱼竞赛和活动,承

办省级及以上钓鱼竞赛及活动;

(四)拟定省内交流计划,加强对外交流,增进与

各地区人民的友谊;

(五)组织参加省级钓鱼运动相关组织的活动,选

拔、组织集训市钓鱼运动队,组队参加全省比赛;

(六)负责钓鱼运动项目的竞赛、培训、咨询、交

流、开发,开展多种服务及出版刊物等,为发展钓

鱼运动事业筹集资金;

(七)负责钓鱼裁判员的培训与管理;

(八)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有贡献的个人

或单位给予表彰。

(九)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吸收各市(县)、区钓鱼协会、企事业

单位和有影响的钓鱼组织及俱乐部为单位会员。个

人申请入会经批准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组织;

(三)关心和支持钓鱼运动发展的个人和其他各级

钓鱼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秘书处受理审核,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团体会员和个人

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书,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

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

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

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代表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

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最多不能超过会员代表人数

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

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

总票数2/3,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1/2 。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理事

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

、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

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

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

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

龄不超过七十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

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

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

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

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

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

理事、理事提出依

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

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

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

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会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

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协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

暂不能单独建立党

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

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

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

化,服务人才成长

,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

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

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

应主动征求上级

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

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

必要的场地、经费

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

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

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九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

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

活动、大额经费开支、

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享

有)任何财产权利,本

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

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

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

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

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

会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

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

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

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

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

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

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

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

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

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

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

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苏州市民政局核准

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

管业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

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

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

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 4 月20日苏州市钓鱼协会第四届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