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保龄球运动协会简介
1、协会简介
苏州市保龄球运动协会成立于1997年12月8日。成立以来协会积极举办、承办多项赛事,自2008年起,每年承办苏州市外商投资保龄球比赛。坚持不懈做好培训工作,协会于2012年举办“保龄球国家二级裁判员”培训活动,共有28人参加,28人均以优秀成绩获得证书。协会近几年派出多名二级裁判员,参加中国保龄球协会举办的“国家一级保龄球裁判员”培训,现已有4名成员通过培训获得“一级”资格。积极开展活动,组队参加省级以上赛事及培训,每年选派优秀运动员参加江苏省保龄球锦标赛、精英赛,通过比赛为省协会输送多名男女运动员参加全国保龄球锦标赛, 2012年全国保龄球锦标赛,我协会运动员李琳获得女子团体赛亚军的好成绩。
2、组织机构情况:
主席:吴伟雄
副主席:张爱华 郁松麟 程军红 夏钰方
秘书长:俞新江
苏州市保龄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苏州市保龄球运动协会,简称“苏州保协”,英文名称为“Suzhou Bowl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ZB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保龄球爱好者和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保龄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指导发展我市保球运动,积极推动保龄球运动在苏州的普及,努力促进我市保龄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省、市保龄球协会、组织和运动员的友谊。
第四条 本会接受苏州市体育总会和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独墅湖体育中心(翠薇街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保龄球运动,组织全市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保龄球活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负责组织举办全市性各级、各类保龄球竞赛、训练、培训工作;
(三)增进与各省市、各地区以及境外保龄球协会组织的友谊,选拔、推荐和组织队伍参加国内外比赛及学术交流活动;
(四)开展与保龄球项目有关的活动;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保龄球市场的开发和管理。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服从中国保龄球协会组织领导,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每年每人不低于500元,团体会员每年不低于2000元,上不封顶);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通报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组织与推动本地区、本行业保龄球运动的开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付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审议协会财务预算报告;
(六)审批会员入会;
(七)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工作部署;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
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用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