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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简介

1.协会简介

苏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成立,主要组织开展群众性羽毛球活动,关心支持业余羽毛球运动训练等工作,除此之外,羽协还组织培训羽毛球裁判员,关心、支持羽毛球竞技体育。

协会每年联合姑苏晚报及中国电信举办苏州市业余羽毛球公开赛,该赛事经过多年精心打造,已成为苏州水平最高、规模最大、历史最悠久的业余单项羽毛球传统赛事。自2012年起,协会主办苏州市3VS3羽毛球业余公开赛,推出这项新兴运动,正是为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落实苏州市体育局提出的“争奥运金牌,谋百姓健康”现代城市体育发展理念而探索实施的新举措之一,赛事将连年举办,力争成为有影响力、运作灵活高效的社会性品牌赛事。

2.组织机构:

会长:路军

副会长:申爱军、娄德铭、钱金泉、王树民、姜利荣、王建华、杨辉、洪伟、曹煦、陈海昌、王兰凤、李 熙、蔡永清

秘书长:奚灵威

苏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苏州市羽毛球协会,英文名:SuZhou Badminton Association,缩写:SZB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羽毛球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团结全市羽毛球工作者和爱好者,努力促进羽毛球运动在我市的广泛开展,以增强市民体质,提高专项运动技术水平为己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推动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体育总会,是苏州市体育总会单位会员。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苏州市环体路4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全民健身条 例》、《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及国家体育方针政策,推广羽毛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技术水平;

(二)开展羽毛球运动理论技术研究;

(三)举办、协办各类羽毛球项目竞赛,积极参与省内外、国内外的体育交流活动;

(四)举办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开展评审活动及业务学习;

(五)对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集体与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积极推动社团改革创新,强化三化”“五有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思想品质正派,素质高修养好;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五)热爱羽毛球运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本协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本协会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领导职务;
(六)决定本协会的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 向代表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主持研究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苏州市羽毛球运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