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轮滑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苏州市轮滑运动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苏州市风火轮轮滑俱乐部发起,由苏州溜溜族俱乐部、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苏州市蓝缨学校、苏州市彩虹幼儿园、苏州市桂花公园、不思议(台湾)国际服饰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从事轮滑运动推广及规范、指导各轮滑运动社会团体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全民健身步伐,促进人们特别是青少年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各轮滑运动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带动苏州地区轮滑运动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是苏州市体育总会的下属会员单位,自觉接受苏州市体育总会、苏州市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苏州市三香路1346号,苏州市运河公园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负责对苏州地区轮滑运动项目的培训、推广等活动进行宏
观管理、指导和规范;
(二)指导下属各会员开展各类活动,并组织和参加各类轮滑运动比赛;
(三)负责轮滑协会的管理及配套服务工作;
(四)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待理事人数发展较多时,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研究和确定协会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5.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长会员单位10000元/年,副会长会员单位5000元/年、团体会员单位2000元/年、个人会员200元/年。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机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