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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拳击运动协会简介

1、协会简介

苏州市拳击运动协会于20045月由有志于拳击事业的人士发起筹建,协会自成立以来,以苏州市全民健身工作为中心,以推广和普及拳击运动为目标开展工作。协会设立了秘书处、事业发展委员会、竞赛组织委员会、俱乐部委员会等内设机构,指派专业人士负责。

200712月,苏州市拳击运动协会与苏州市体育运动学校签署联办协议,将已经撤销多年的市拳击队重新组建完成,正式落户定园体育训练基地。协会投资280余万元兴建了2000余平方米的专业训练馆,购置了相应的配套设施和训练器材。2011年,协会投资500余万元兴建了近500平方米的职业拳击俱乐部和400平方米的协会办公室。购置了相应的训练器材和办公用品。成为集训练和比赛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场馆,并免费面向市民开放。

为更好的开展工作,协会于2006年选派56人参加了江苏省拳击拳击裁判的培训,全部通过考核,并获得国家2级裁判资质。20085月,协会选派10人参加了世界拳击组织的职业拳击裁判培训,经考核,9人获得世界拳击组织WBO裁判资质,并注册到WBO中国区机构。2009年,协会选派3人参加WNO组织的职业教练培训,并获得WBO临场执教资质。协会成立以来,先后8次参加体育局、体育总会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无纸化办公、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提高了协会的办公效率和质量。

协会成立以来,年均免费接待训练和培训的拳击爱好者和拳击协会会员约15000人次。连续5年参加我市假日体育活动,向市民展现拳击运动的力量和精彩。收到连号的社会效果。连续4年举办了洲际拳王争霸赛,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俱乐部拳击运动员参加34场洲际规模职业拳赛的战绩为:46-4-0-21KO,有3名运动员夺得洲际青年拳王头衔。到目前为止,苏州市拳击队运动员已获得国际级比赛铜牌1枚、国家级比赛金牌2枚、银牌2枚、铜牌5枚,省级比赛金牌11枚、银牌3枚、铜牌7枚。201112月,《中国体育报》发表了《江苏省青少年拳击人才的基地---记苏州定园体育训练俱乐部有限公司》和《从江苏看中国拳击》两篇文章,对协会近年来在开展群众体育活动、联办拳击专业队、培养大量的青少年拳击运动员予以高度评价。2012年,以定园体育训练基地为基础,苏州市拳击运动协会在江苏省社会团体考评中,获得5A级最高社团荣誉。也是江苏省首批获评等级体育社团中唯一一家5A级体育社团。协会历年来多次获得表彰,其中省级荣誉3次;市级荣誉15次。个人获得上级表彰11人次。

2、第二届委员会领导机构负责人员名单:(2011-2015

主席:刘定伟
副主席:王朝晖 周才生 马树生 汪利儿 严爱慈 张弘 林伟庆 张志泽 武国强 蒲强 汪建民 李志国
秘书长:顾福生




苏州市拳击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苏州市拳击运动协会。(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苏州市拳击运动协会是苏州市拳击爱好者的群众团体,是苏州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苏州市体育总会的领导下,团结全市的拳击爱好者和热心支持拳击运动的各界人士,继承、发扬、研究、丰富拳击这一光彩夺目的竞技运动,推动拳击运动在我市的普及与提高,增强人民体质,丰富人民文化体育活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创建和谐社会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苏州市体育总会的领导及业务指导,接受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路503号(昌华集团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制定有关苏州市拳击工作的规划、方案、计划措施;

(二)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拳击教练员、裁判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三)协助指导、发展苏州市拳击培训和训练工作;

(四)接受与国内外的拳击同行的友好往来和学术交流;

(五)开展职业拳击项目的推广和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两种:单位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并愿意为本会工作;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行使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负有发展业务,推广比赛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在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必须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委员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事业发展委员会、竞赛组织委员会、俱乐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事业发展委员会、竞赛组织委员会、俱乐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对苏州市拳击运动协会负责。负责人由协会常务委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声誉;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秘书处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下设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协会经费的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每年收取会费5000.00元,常务委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委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上限不封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经过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全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2011319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苏州市拳击运动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