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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柔道协会简介

1、协会简介

2005年当时的苏州市体育训练基地柔道教练朱苏平、蒋云,及社会柔道爱好者王文明、陈文翔、陈耀东为了使柔道运动在苏州得到推广,为了更好的扩大柔道运动在社会上的影响,开始酝酿成立苏州市柔道协会。在市体育局和市体总的大力支持下,经过一年多的筹划,于200647日由市民政局批准成立了苏州市柔道协会。第一届会长为周金海(法人代表),秘书长陈文翔,下设秘书处、训练竞赛部、对外交流部、宣传部四个部门;共有理事62人、常务理事24人、个人会员94人、团体会员4个。并在当年举办了首届“力霸皇”杯华东区青少年柔道邀请赛。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协会的活动开展不正常,协会的发展未步入正常轨道,未能按时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协会制度建设滞后,甚至多年不参加年检,被市民政局列为待取消社团。

2013年在蒋云、马剑清、杨卫华、梁海明、蒋叶等理事的推动下,在市体总的指导下,协会进行了全面的整顿,于1026日召开了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了新一届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等领导机构和领导人,通过了新的章程。第二届协会会长为杨卫华(法人代表),秘书长为蒋云,理事会成员64人,常务理事21人。现有个人会员108人,团体会员7个。

第二届会长上任后即召开了第二次理事会议,提出了2014-2017年工作设想:一、加强协会基础建设;二、不断扩大柔道人口、推广柔道文化;三、积极探索社会化的新路子。并制定了2014年的工作计划。现已建立有有关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议事规则等制度9项。并于4月份举办了第二届“体育彩票”杯华东区青少年柔道邀请赛。与常熟市沙家浜中心小学合作上报的《小学生柔道基本动作操编撰》课题,已被市体育局批准立项。

今后我协会将把华东区青少年柔道邀请赛作为品牌赛事来组织,把在小学生中宣传推广柔道运动做为重点工作来推进。

2、第二届理事会领导机构负责人员名单(2013-2017

会长:杨卫华

副会长:李志国 范文忠 高福海 沈建新 张弘 陈文翔 王文明 缪金发 史红强 唐敏坚 王慧 柳石敏 张峰

秘书长:蒋云

苏州市柔道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苏州柔道运动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组织与指导全市柔道运动运动的群众性团体,是苏州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由市级机关有关单位,柔道运动爱好者、各社会企业家同志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党和政府有关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正确引导人们广泛、深入开展柔道运动,不断提高我市柔道运动水平,选拔和培养优秀选手,加强与各兄弟市柔道运动协会联系与国外柔道运动的交流合作,组织竞赛活动,团结广大柔道运动爱好者。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为苏州市体育总会、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点在苏州市三香路18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吸收会员参加柔道运动运动,举办培训班和业务讲座,普及和提高我市柔道运动运动技术水平。

2、积极宣传,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柔道运动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在不断提高柔道运动运动技术水平基础上,在青少年中发现苗子,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为输送人才做出贡献。

3、积极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认真承办上级和业务部门委托的业务工作。

4、协同有关部门,举办或承办各级柔道运动比赛。

5、受体育局委托,负责柔道运动段位制考核工作,然后报市体育局批准。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3、由常务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代表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组织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时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等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至少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能,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人员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每年收取500元会费,个人会员每年收取20元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