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游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苏州市游泳协会。英文名称为:Suzhou Swimming Association。缩写名称为:SSA。协会号:苏民政字第0058号 A8307726 -7。
第二条 苏州市游泳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本团体是在苏州市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性组织,是江苏省游泳协会,苏州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一个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从事游泳运动(包括游泳、救生、跳水、水球、花样游泳等项目)的工作者和爱好者,以及热心支持这一运动项目的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为普及和发展苏州的游泳运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奥运争光计划;不断提高游泳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发现优秀游泳人才;加强与各兄弟单位的联系,组织竞赛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和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事地点:苏州市五卅路4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㈠ 在苏州市体育局的领导下,积极有效地组织指导全市游泳项目的开展与训练,促进游泳技术水平的提高。
㈡ 积极开展和组织儿童少年的游泳培训和比赛工作,促进苏州市游泳技术水平的提高。
㈢ 组织有条件的游泳埸馆、学校建立儿童少年游泳队伍,开展系统的业余训练,建立起苏州市的二级业余训练组织形式。
㈣ 宣传和推动群众性游泳运动、大力促进游泳运动的社会化,使游泳运动成为全民健身普及的一项群众性活动。
㈤ 组织举办或参加教练员、游泳教员、游泳救生员、裁判员、泳池水质处理员的各类培训班(包括年度复训)、不断提高教练员、游泳教员、游泳救生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
㈥ 加强与各级游泳协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本会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㈡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㈢ 在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㈣ 个人会员:从事专职游泳训练的教练员、开展学校游泳教学的老师、从事游泳教学培训的游泳教员、救生员、裁判员、学校体育教师、科研工作者、退役的老运动员、从事游泳器材经营人员、游泳爱好者、热心参加游泳协会组织活动并给予经济支助的人员、支持关心本团体的社会各界人士等。
㈤ 单位会员:本市各游泳埸馆、游泳俱乐部、有组织地开展游泳活动的学校或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㈠ 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 由秘书处,发给相应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㈢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㈣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㈡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㈢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㈣ 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动,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 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 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 决定终止事宜;
㈤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㈥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㈣ 秘书长为专职。
㈤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㈥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㈦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㈡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例职权:
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 根据游泳项目特点,本会设立冬泳项目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专项业务工作。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可成立委员会,其成员由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和若干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㈥ 设秘书处和普及推广部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㈦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组成社会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主任1名,监督员3-5名组成。
㈧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㈠ 会费;
㈡ 捐赠;
㈢ 政府资助;
㈣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 利息;
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