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
苏州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简称苏州汽摩协。本协会英文名称为SUZHOU AUTOMOBILE AND MOTOR 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AMS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苏州汽车摩托车运动协会是由志愿促进汽车摩托车运动发展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工作者 、爱好者及相关单位,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和开发我市的汽车摩托车运动。为提高全民身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促进体育交流而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苏州市体育总会和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于江苏省苏州新区金山东路187号4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我市汽车摩托车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拟定我市汽车摩托车运动的发展规划、管理规章和训练竞赛制度等,并报上级苏州体育总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组办或承办全市范围的各类汽车摩托车运动的比赛和含有竞赛性的汽车摩托车表演活动、旅游活动;
(三)普及本市汽车摩托车运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及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教育,加强驾驶技能培训和车辆维修保养指导工作;
(四)参加全国或国际相关组织机构的有关活动,并开展技术交流;
(五)组织培训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机械师,审批上述人员等级称号,推荐并申报等级裁判;
(六)选拔和推荐苏州队或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苏州地区优秀运动员集训,参加全国比赛及国际比赛。未经本协会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代表本市参加各类汽车摩托车的各类活动;
(七)对下属会员单位和日常竞赛、培训工作进行定期指导及考查,并做好发展新会员单位和会员工作;
(八)搞好协会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推动汽车摩托车运动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意愿的单位及个人;
(二)单位会员:凡与汽车摩托车运动事业有关,愿意参加各项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独立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凡持有机动车驾驶执照,遵守交通法规者;从事或爱好汽车摩托车运动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汽车摩托车运动事业的科技工作者、企业家和领导干部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须经本协会委员会讨论通过,才能成为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除提交入会申请书外,具备上述条件者(第八条),由委员会授权的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由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协会组织服务项目权利;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本协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弘扬体育文化;
(二)必须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必须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必须按时交纳会费。
(五)会员应及时向协会反映社会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内不履行义务,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违反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本协会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可予以处分直至除名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及终止协会重大活动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苏州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毕会期间领导会本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并通过本协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领导本协会下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有本项目运动业务专长知识。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苏州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苏州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中,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苏州民政局和苏州体育总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全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的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在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苏州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体育总会和苏州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