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简介
1、协会简介
苏州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以开展全民体育健身、培训咨询活动,指导资格评定,学术活动交流为业务范围的社会团体。每年举办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展示等,不断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技能,为各类人群的健身提供服务,推动我市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
2、第二届理事会领导机构负责人员名单:
常务副会长:程军红
副会长: 袁国俊 雍明 李峰 谈晓枫 施倚倩 邹才楠 李惠兰 奕国栋 程钢 崔和平 付定荣 邵勇 刘夏 张叙鑫 陈龙 张文 王继忠 陈剑明 李利 丁津军 赵刚
秘书长: 程军红(兼)
苏州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苏州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英文Suzhou Association of Social Sport Instructors 缩写:SASSI)。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社会体育指导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苏州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在全民健身活动中进行技能传授和体育指导,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道德与业务水平,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作用。增强人民健康水平,促进本市全民健身活动健康、规范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苏州市五卅路4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规划、计划及措施;
(二)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全民健身活动,组织、指导会员及群众进行科学的健身锻炼;
(三)组织会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如全民健身大课堂、小分队等),传播科学的健身理念,传授科学健身方法。
(四)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指导活动提供帮助;
(五)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培训和等级晋升的推荐工作;
(六)完成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料统计与信息数据的维护与更新;
(七)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奖惩;
(八)进行国内外全民健身活动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九)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合法权益,规范指导行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组成。凡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被授予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名单在理事会上讨论通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会员入会须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推荐,交验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经协会委员会批准后成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六)请求本会协助其开展有关活动(限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
(六)积极开展社会体育活动,协助本会开展有关活动(限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1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培训部、管理部、活动部、老年人工作部,各工作部门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承办本会的日常工作。培训部主要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送训、等级晋升等相关工作;管理部主要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料统计与信息数据的维护与更新、办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登记注册、工作注册和迁移注册及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活动部主要负责组织会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传播科学的健身理念,传授科学健身方法以及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指导活动提供帮助等工作;老年人工作部主要负责指导老年人进行科学的健身锻炼,组织老年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等。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会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助、资助人的意愿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和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