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尔夫球协会
1、协会简介
苏州市高尔夫球协会,英文名为“SuZhou Golf Association”,(缩写为“SZGA”),是苏州市高尔夫球行业人员、教练员、运动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苏州市高尔夫球协会旨在联系团结全市高尔夫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关心支持高尔夫球运动事业的各界人士,整合社会资源,指导发展全市的高尔夫球运动,推动高尔夫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参与高尔夫球运动的管理与社会服务,为全面推进苏州市高尔夫球运动发展,满足市民健身需求,提高市民的身体素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苏州市高尔夫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苏州市高尔夫球协会,英文名为“SuZhou Golf Association”,缩写为SZG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高尔夫球行业人员、教练员、管理人员、积极支持高尔夫球运动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依法从事高尔夫运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唯一代表苏州市的江苏省高尔夫球协会单位会员,是苏州市体育总会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高尔夫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高尔夫球事业的各界人士,指导发展我市的高尔夫球运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五卅路14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指导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普及推广高尔夫球运动,提高全市青少年和市队的运动技术水平。
(二)举办和协助举办本项目的苏州、江苏、全国和国际比赛,参加国内国际间的有关交流和友谊活动。
(三)组织本项目专业人员的学习,举办各种培训班、学术讨论会、经验交流会等活动,以提高专业水平。
(四)对培养、选拔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审查和考核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推荐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参加省、全国和国际竞赛、训练和科研工作,组织苏州市队集训和参加各种比赛。
(五)研究、指导高尔夫俱乐部建设和经营管理,组织各种研讨交流活动,指导各团体会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协调作好政府与企业单位之间的联系。
(六)加强各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高尔夫爱好者、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七)开展本项运动的科研工作和咨询工作,收集编印本项目的资料、教材等。
(八)筹集发展本项目运动的经费,扶持有关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本会章程规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地、积极地支持本会工作;
(五)必须是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高尔夫球相关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高尔夫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以上协会领导可为本会法
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经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於 二零一六 年十月二十八日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