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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帆船帆板运动协会简介

1、协会介绍

苏州市帆船帆板协会于2011年成立。是苏州帆船帆板运动的群众组织,面向社会开放并且与国内和国际都有体育交往。协会的宗旨是正确引导人们广泛、深入开展帆船帆板活动,不断提高我市帆船帆板运动水平,选派和培养优秀选手,组织竞赛活动,团结广大帆船帆板爱好者进行交流。

协会成立后陆续承办和协办过多次竞赛及活动,大力推动帆船帆板运动的影响力, 2012年举办了“太湖帆船赛”,“J80帆船对抗赛”,2013年举办了“金鸡湖帆船赛”,“J80城市内湖杯”“全民帆船体验日”等等,均取得良好反响。

2、第一届理事会领导班子组成人员(2011-2015):

会长:王

副会长:吴 程军红

秘书长:张俊岭

3、第二届理事会领导班子组成成员

会长:邵志佳

秘书长:段鸣莉


苏州市帆船帆板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苏州市帆船帆板运动协会(英文译名Suzhou Yachting Association,缩写SYA)

第二条 协会是致力于推动帆船帆板运动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者和教练、裁判、运动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整合社会资源,指导发展全市的帆船帆板运动,推动帆船帆板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参与帆船帆板运动的管理与社会服务,为提高苏州帆船帆板竞技总体水平和全面推进苏州市帆船帆板运动发展,满足市民健身需求,提高市民的身体素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环太湖大道266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规,指导帆船帆板运动的发展,在普及和推动群众性帆船帆板运动的同时,提高全市帆船帆板运动的技术水平。

(二)承办和协办帆船帆板运动的各类赛事,参加国内国际间的有关交流活动。通过组织帆船帆板赛事及活动,向运动员和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养积极进取、顽强拼博、团结友爱的优良品德和遵纪守法观念。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加强国际交往,加强各团体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团结和友谊。

(三)协调和组织苏州市帆船帆板队集训和参加各类比赛。对培养、选拔帆船帆板运动的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审查和考核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推荐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科研人员参加全国和国际竞赛、训练和科研工作。

(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对帆船帆板俱乐部的建设、经营管理等进行研究,组织各种研讨交流活动;协助配合各团体会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及时反映各会员单位发展中的问题,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提供服务。

(五)督促和强化本会单位会员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开展诚信建设,推进帆船帆板经营活动的规范管理,促进帆船帆板运动健康发展。

(六)组织帆船帆板运动专业人员的学习,举办各种培训班,学术讨论会、经验交流会等;开展帆船帆板运动的科研工作和咨询工作,收集编印帆船帆板运动的资料、教材等。

(七)受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为拟订全市帆船帆板运动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措施和全市帆船帆板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管理办法和竞赛规则等提出建议,参与实施全市帆船帆板运动项目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为全市帆船帆板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组织、管理、培训及技术等级的评议等提供技术服务,参与全市帆船帆板活动场所、器材、设施的技术标准以及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等。

(八)积极开展群众性帆船帆板运动赛事活动,提高运动水平,扩大群众基础,提升协会影响力,发展会员队伍。指导和推动各市(县)、区、各系统开展群众性帆船帆板运动赛事活动,加强同其他省、市地区帆船帆板运动协会的交流”,“积极开展校园帆船帆板运动运动。为提高青少年帆船帆板运动技术夯实基础,培养出更多的帆船帆板运动优秀人才。

(九)培育支持我市帆船帆板运动俱乐部的发展。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先进技术信息传播等活动,不断提升我市帆船帆板运动运动的科技含量。

(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心于帆船帆板运动项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本团在联赛开展中补充的其它会员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关心和支持体育事业的发展,热情、积极地从事体育宣传。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最高不超过会员代表大会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而又有特殊情况需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核准的范围内,按年度收取,具体如下:会长单位3万元/年;副会长单位1万元/年;单位会员2000元/年。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理事会副主任表决通过,合理制定会费支出方案,经费支出为:工资支出20%,行业促进30%,赛事活动30%,市场推广10%,其它10%。投入人对投入本团体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苏州市体育总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团体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苏州市体育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体育总会和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团体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民政批复后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