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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风筝协会简介

1.协会介绍

苏州市风筝协会成立于2006年,原来从几十个风筝爱好者,现发展到上千个爱好者参加,分布苏州、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张家港等周边县、市、企业单位。

放飞风筝、放飞心情、回忆童趣、增强体质、陶冶情操。协会经常组织赛事提高放飞技巧,自行设计图案、动手制作、试验放飞,参加由国家体委、省体委组织的精英赛邀请赛、兄弟省、市的邀请赛、大型的重要节、会等。苏州的运河公园、桂花公园、桐泾公园、园区金鸡湖畔、阳澄湖莲花草坪等都是协会队员常年放飞的最佳场地。

协会连续七届举办了“东方水城苏州国际旅游节”暨“苏州国际风筝节”、连续五届成功举办苏州工业园区“中新置地筑家会”风筝节,参赛队伍越来越多,协会影响力不断扩大。

2.第二届理事会领导班子人员(2009-2014):

会长:曲荣伟

副会长:夏金荣 黄 河 邓洪芳

秘书长:夏金荣

苏州市风筝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苏州市风筝协会(Shanghai Kite Association 缩写为:SKA

第二条 苏州市风筝协会是苏州市体育局领导下的一个全市性风筝爱好者的团体组织,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专业性体育社会团体,是苏州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按照章程组织活动开展工作。接受苏州市体育局、苏州市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宗旨:团结苏州风筝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体育法》,努力发展风筝项目,不断提高风筝运动水平,开展国内、国际间的风筝交流,发展同国内外风筝组织和风筝爱好者的友好交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会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庆元坊3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六条 业务范围:组织举办全市、全国、国际比赛,学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组团参加国内外风筝竞赛及交流活动。

第七条 苏州市风筝协会的任务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体育法》,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推进体育事业的发展;

二、举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全市、全国、国际性的风筝比赛和交流活动;

三、组织有关风筝制作,风筝放飞等专题调查研究,促进风筝运动群众化、科学化、实体化,积极发挥咨询作用,为繁荣风筝事业献计献策;

四、积极参与旅游活动,为推动地区第三产业发展发挥作用;

五、加强与国内外风筝协会的联系,经常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组团参加国内外风筝竞赛及学术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六、维护和保持传统风筝文化与现代人文相结合,开拓创新;

七、制定比赛规则、比赛日程、组织实施风筝比赛。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市各区、县、行业、系统的体育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政府或企事业部门中负责体育工作的相关人员;

五、热心支持风筝活动的个人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三、有为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本团体工作,参加本团体活动,积极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和布置的任务;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领导职务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二、授予荣誉职务;

三、决定副秘书长以及本会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六、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风筝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 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社团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正、副会长、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家属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受理会员申诉;

二、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列席本会召开的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监查本会的财务会计制度、法规、政策的执行;

五、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能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执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解释权属苏州市风筝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