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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健身气功协会

1、协会简介

苏州市健身气功协会成立于20137月,协会成立以来,积极扩展健身气功站点,目前,我市共成立健身气功站点164个,习练人员8000余人。积极派员参加江苏省健身气功竞赛功法、普及功法教练员培训,气功科普讲座,健身气功一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学技术研修班等健身气功培训班,提升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教学水平。举办了全国百城健身气功交流展示系列活动苏州展示大会,参加了江苏省健身气功站、点联赛等众多健身气功交流展示活动,为我市健身气功的推广和普及做出了努力。

2、第一届理事会领导班子人员名单

长:陈艳青

副会长:包 程军红 谈晓枫 金定飞 李惠兰 奕国栋 王继忠 周才生

秘书长

苏州市健身气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苏州市健身气功协会,英文名为Suzhou HEALTH QIGONG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市健身气功爱好者、辅导员、运动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贯彻、实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整合社会资源,指导发展全市的健身气功运动,参与健身气功运动的管理与社会服务,推动健身气功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推进苏州市健身气功运动发展,满足市民健身需求,提高市民身体素质,弘扬健身气功文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苏州市五卅路4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规,指导全市健身气功运动的发展,在普及和推动健身气功运动的同时,提高全市健身气功运动竞技水平。

(二)承办和协办健身气功运动的各类赛事,组织参加国内外的有关健身气功比赛和交流展示活动。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加强国际交往,加强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团结和友谊。

(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对健身气功站、点,健身气功俱乐部的建设进行研究,组织各种研讨交流活动;协助配合各单位会员,及时反映各单位会员发展中的问题,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提供服务。

(四)督促和强化单位会员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开展诚信建设,促进健身气功运动健康发展。

(五)组织健身气功运动爱好者的学习,举办各种培训班,学术讨论会、经验交流会等;开展健身气功运动的科研工作和咨询工作,收集编印健身气功运动的资料、教材等。

(六)受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为拟订全市健身气功运动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措施和全市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运动员、裁判员管理办法和竞赛规则等提出建议,参与实施全市健身气功运动项目的专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为全市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运动员、裁判员的组织、管理、培训及技术等级的评议等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授予荣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四)因工作需要本会会长也可委托副会长和秘书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苏州市民政局和苏州市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苏州市体育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民政局和苏州市体育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苏州市健身气功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