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体育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苏州市体育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苏州市从事体育文化工作者和体育文化研究爱好者及其研究吴地体育文化的相关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会员致力于吴地体育文化遗产的研究、保护和传承,为推进苏州体育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苏州市人民路11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苏州体育文化的深度挖掘研究,充实吴文化内涵,丰富市民的体育文化生活。
(二)凝聚各方力量开展苏州体育文化遗产如“江南船拳”等项目的研究,积极做好有关体育类项目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工作,并建设性地做好保护、传承和推广工作。
(三)举办形式多样的会员业务研讨会和面向社会的理论实践培训班,以更好地传承吴地体育文脉,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体育在推进城市文明建设中独特作用的认识。
(四)充分利用视频、影像、录音、网络等现代记录手段,服务于吴地体育文化遗产的研究保护,举办相关展览,编辑相关的书画、音像等出版物,收集或制作保护相关实物。
(五)接受有关方面的委托,开展相关专题的研究和活动;加强与国内外体育文化组织和体育文化工作者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不断提高体育文化工作者的理论业务水平。
(六)表彰和奖励在体育文化研究保护过程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七)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开展会员之家活动并切实做好会员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员资格:
(一)个人会员:市体育文化工作者和体育文化研究爱好者。
(二)单位会员:依法登记的研究吴地体育文化相关组织。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书(单位还应提供依法登记的证照);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法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审核,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和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副会长等荣誉职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好的业务研究水平,在本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规定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理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苏州市体育总会和苏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苏州市体育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体育总会和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