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苏州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英文译名:SuZhou Mountaineering & Outdoor Sports association,缩写为“SZMA”。
登山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定义:
1、登山运动:海拔超过3500米的登山探险运动。
2、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由登山运动派生出来的,或与登山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包括:
⑴各种自然、人工岩壁、冰壁的攀登;
⑵相关的户外运动,包括健行徒步、自行车运动及越野山地车、野外生存、洞穴探险、露营、绳降、溪降、穿越、漂流、冲浪、滑翔、滑水、滑雪、潜水、滑草、热气球、溯溪、飞行滑索等;
⑶蹦极运动,拓展运动,群众性登山户外运动;
⑷自然水域探险体验运动;定向运动;低空域探险体验运动等。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苏州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是苏州市从事登山户外运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力推广普及登山户外及相关运动知识和技能,积极倡导全民“安全户外、健康快乐、公益环保、尽享自然”的理念,促进苏州市登山户外运动的安全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苏州市姑苏区庙湾街4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订苏州市登山户外以及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并对苏州市登山户外以及相关运动的开展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二)开展登山户外以及相关运动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邀请国内外相关专家和专业团体来苏州授课讲学,组织会员参加各类登山户外以及相关运动业务培训。
(三)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登山户外以及相关运动爱好者的愿望和合理要求,促进政府主管部门与体育爱好者之间的交流沟通。
(四)举办群众性登山户外及相关活动,加强本市区域内登山户外及相关运动爱好者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协作。
(五)开展与国内外登山户外及相关运动组织、团体的合作和交流,组织参加国内外相关比赛。
(六)协调、指导和促进苏州市登山户外及其相关运动的俱乐部的发展。
(七)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
(二)拥护并承认本会的章程及各项制度;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
(四)热爱登山户外运动和公益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查,理事会讨论决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为发展壮大本会做贡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宣传登山户外及相关运动,普及安全环保知识和技术技能,倡导科学运动,反对盲目运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报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苏州市民政局和苏州市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苏州市体育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体育总会和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4年6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