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跆拳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苏州市跆拳道协会,简称“苏州跆协”,英文名:SUZHOU TAEKWONDO ASSOCIATION ,缩写CZTA。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跆拳道运动的推广、普及和研究体育社会团体组织,是由我市体育工作者、跆拳道运动爱好者和关心支持跆拳道运动事业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学术性、联合性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和依靠全市跆拳道运动的爱好者和工作者,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推动我市跆拳道运动的发展,提高技术水平,增进区域间跆拳道运动组织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促进跆拳道运动的科学、规范发展,为增强人民体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五卅路4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研究制定跆拳道运动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跆拳道项目的全市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竞赛规则;
(二)做好跆拳道项目后备人才的培养,做好青少年跆拳道的推广工作;
(三)促进跆拳道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设,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组织跆拳道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促进学术交流,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五)加强宣传、介绍和推广跆拳道运动,加强与地区间和国内外的交流;
(六)承办苏州市体育局、苏州市体育总会委托的有关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成为单位会员的,本单位应经常性开展或参与跆拳道运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给予注册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跆拳道活动;
(三)获得本会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议决;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按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和开展跆拳道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推选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展开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机构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