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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简介

1.协会介绍

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成立于198110月。25年来,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代会精神,落实“两法一纲”,执行“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和“促进城市,发展农村,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老体工作方针,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体育局、体育总会等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团结奋斗,努力工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为我市老年体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推动了我市老年体育工作的发展和开创新局面。多年来,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被全国、省、市各级评为群众体育、老年体育的先进集体。

1981年建立老年人体育协会以来,分别采取按行政区划、行业系统及群众自发组织等形式完善建立老年体育的组织网络,现已初步形成了市、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组织网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关心下,结合老年人的特点,开展了各种老年人体育活动。目前老年体育人口已占全市老年人的50%以上,老年体育健身活动深受老年人的喜爱和欢迎并已成为老年人的一种生活方式。

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根据协会章程,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上年度工作和本年度工作意见,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会议,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活动部,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处理。根据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的需要,下设门球、乒乓球、拳操、长跑、自行车、游泳、羽毛球、篮球、桥牌、棋类、网球、桌球、气排球、体育舞蹈等专业委员会,以及老年京剧团、老年体育大学两个直属社团。

25年来,组织和参加了多次全国、省、市老年体育比赛及横向的各种友谊赛、邀请赛等。苏州市的老年人运动会已被列为苏州市运动会中的老年部比赛。

2006年,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受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的委托举办了“江苏省老年人体育节”。

2005年,环太湖五市(苏州、无锡、常州、湖州、嘉兴)轮流举办“环太湖老年体育圈”,2006年在苏州市举办。

每年的610日,苏州市全民健身日都举办“千人健步走”活动,重阳节举办“千人重阳登高”活动。

2.第七届委员会领导班子人员名单

3.协会网站: http://www.jsszsa.com/

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为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英文译名为SUZHOU SENIOR SPORTS ASSOCIATION(SZS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老年体育爱好者自愿组成的、按照本会章程自主活动的体育健身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发挥优良传统,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贯彻执行“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全国老龄工作方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敏、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做出贡献。

第五条 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会址在苏州市环体路4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老年体育研究、技术培训和健身活动,组织参加或举办老年体育比赛及体育交流等。具体为:

1、宣传、发动、组织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指导全市老年体育工作的开展;

2、组织老年体育的科学研究;

3、举办全市性的老年人体育比赛;

4、培训老年体育骨干;

5、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6、组织参加或承办全省性、地区性老年人体育活动。开展老年人体育活动市际、省际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

(一)团体会员:老年体育爱好者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老年人体育活动的社会团体等,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爱好文体健身活动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乡居民,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

第八条 会员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愿意为实现本会的宗旨而努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3、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遵照有关规定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先的权利;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4、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3、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4、交纳会员费:团体会员每年12000元,个人自愿缴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由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代表大会产生。

委员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的负责人员(主席、秘书长);

3、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总结工作,部署任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委会是全体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协会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委会的职权是:

1、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2、筹备召开委员会;

3、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委会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和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3、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一般不超过6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2/3以上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常委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处理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的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和其它实体机构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社会捐赠;

3、会费;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常委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