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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召开成立大会

苏州市手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为“苏州市手球协会”,简称“苏州手协”,英文名称“SUZHOU HAND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SHA”。

第二条 苏州市手球协会是在苏州市民政局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类社会团体,本协会是由苏州市各市(县)、区,开展手球运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苏州市手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手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苏州市手球事业的海内外人士,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推动手球运动在苏州市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增进与全国各地区手球协会、手球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加强与中国手球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苏州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丘路503号(昌华集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苏州市竞赛、活动,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各类比赛、活动。

(二)举办苏州市手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科研人员的培训、考核、交流,促进其思想、业务素质的提高。选派优秀的相关人员参加各种全国以及国际活动。

(三)完善苏州市手球训练、教学、科研体制和梯队建设,促进手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四)宣传和普及手球运动,推动苏州市大、中、小学群众性手球运动的开展。

(五)指导和支持各地方手球运动协会、俱乐部的工作和活动。

(六)促进相关体育产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或地区手球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会员大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认真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十)接受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数不超过全市委员人数的1/3。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本会的全面工作,推动项目的发展。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领导秘书处落实会员大会、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六)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苏州市民政局和苏州市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经同意,报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苏州市体育总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体育总会和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苏州市手球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