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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电子竞技运动协会简介

协会以促进苏州市电子竞技运动的发展为宗旨,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竞赛管理规定,以及电子竞技运动的特点,制定和逐步完善我市相关的比赛规则、竞赛规程、运动员注册,以及裁判、俱乐部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发挥苏州市体育运动的杠杆作用,带动全市各级各类电子竞技运动比赛的有序开展,促进电子竞技运动和比赛的规范化、正规化建设,加强项目管理,净化、规范和引导竞赛市场,打造苏州市电子竞技运动的品牌赛事,满足广大电子竞技运动爱好者参加高水平正规比赛的需要。并以此为桥梁,加强长三角地区以及国内外电子竞技运动的团体、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广泛联系,促进交流,增进友谊,不断提高我市电子竞技运动的水平,为我市建设与国际化城市相适应的体育强市做贡献。

苏州市电子竞技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苏州市电子竞技运动协会,英文名为:Suzhou e-Spor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eSP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全市电子竞技运动爱好者、裁判员、教练员和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团体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的地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文明、健康的电子竞技运动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苏州市体育总会、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苏州市盘门路吴门印象15181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一组织、指导全市电子竞技运动的展开,普及电子竞技运动知识,大力发展电子竞技运动俱乐部和会员,宣传、普及群众性电子竞技运动,努力提高运动水平。

()组织理论技术研究,制定我市电子竞技运动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和管理法规。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配合市体育局做好电子竞技运动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评定工作。

()审核和确定全市比赛项目、比赛用平台和软件。

()拟定交流计划,组织参加、承办国家、省电子竞技运动比赛等赛事活动。

()选拔、组织集训市电子竞技运动队,组队参加全国比赛。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电子竞技组织的有关规定,审批及管理全市性、区域性电子竞技竞赛及活动,组织举办全市性的各类电子竞技竞赛和活动,举办国内性的表演、联谊活动,加强对外交流,增进与各地区人民的友谊。

(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竞技书刊及声像资料。

(九)开展信息化人才培训;组织专家在电子竞技运动及其相关领域开展咨询服务。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向社会宣传电子竞技运动的信息与经验,对有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表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电子竞技项目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交。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报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体育总会和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