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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健身卡简介

2003年5月,苏州市体育局联合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在全国首创“阳光健身卡”,2006年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正式加入并开始实施医保部分资金划转阳光健身卡,具体实施由苏州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负责。推出医保阳光健身一卡通是为了倡导全民健身和“多运动锻炼,少花钱看病”的理念,鼓励市民积极参加健身活动,一方面可以拓展医保账户的使用范围,由治病向防病转变,另一方面,可以以此来培养市民良好的健身习惯,改变生活方式,达到增强体质,无病防病的目的。

目前,以“阳光健身卡”为载体,通过健身场馆自愿申请,对全市不同投资主体、不同管理体制、不同经营模式的体育健身场馆进行有效整合,构建了遍布市区的“阳光健身卡”健身网络服务体系,使优质的全民健身服务覆盖了苏州整个城区,基本满足了市民就近、方便参加健身的需求。截止到2016年11月,阳光健身卡定点场馆共有99个定点场馆,项目包括游泳、健身、羽毛球、篮球、足球、卡丁车、攀岩、网球、乒乓球、台球、保龄球、轮滑、瑜伽、体育舞蹈、跆拳道、体质测试等项目。

阳光健身卡自开办以来,共经历过3次升级,从不能挂失、非实名到新版健身卡全部实名制,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升级,充分利用互联网+体育,场馆预定逐步由线下pos机刷卡到线上线下同步预定,目前部分场馆已可以在“苏体通App”网上预订平台实现预定。


苏州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的名称:苏州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英文名为Suzhou City Fitness Center 。

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是全市健身爱好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贯彻、实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联系团结全市健身爱好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及关心支持健身事业的各界人士,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进一步为提高广大市民的身体素质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中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中心的住所:苏州市五卅路4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规,指导全市健身活动的发展。

(二)开展各类全民健身活动,推动体育人口不断增加。

(三)推广健康、有益的新兴体育健身项目。

(四)全民健身活动信息管理。

(五)国民体质监测和咨询。

(六)组织体育进社区活动。

(七)辅导市民体育健身,接受市民健身咨询。

(八)做好全民健身定点场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中心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中心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中心章程;

(二)有加入中心会的意愿;

(三)在本体育运动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加入中心的程序:

(一)提交入中心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中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中心的活动;

(三)获得本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中心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中心的决议;

(二)维护本中心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中心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授予荣誉职务和荣誉称号;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中心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中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任期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理事长为本中心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四)因工作需要本中心主任也可委托秘书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苏州市民政局和苏州市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中心终止前,须在苏州市体育总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中心经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民政局和苏州市体育总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苏州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