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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民体育协会简介

1、协会简介

苏州市农民体育协会,是组织指导本辖区内农民体育运动的群众性团体,是苏州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在中共苏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苏州市体育局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主管部门为中共苏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协会聘请了市委副书记、政府副市长为名誉主席,市委、政府副秘书长、市委农办主任为顾问,指导协会各项工作。

协会成立于1989626日,始终致力于“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开展农民健身活动”。 连续十三届承办了苏州市体育运动会农民组比赛,提升了知名度,扩大了社会影响力。2012年协会率领苏州市农民代表团118名运动员,参加了江苏省第七届农民体育运动会,获得了4金、2银、39块奖牌,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13113日协会组队参加了江苏省第四届农民体育活动展示活动,获得了展示项目第一名、竞赛项目团体第五名、总成绩全省第三名的历史最好成绩,体协获得了大会颁发的优秀组织一等奖。

协会把组织网络建设当作首要工作来抓,已延伸到各市、区及乡镇一级。发展团体会员24个,个人会员1000名,并逐步向社区、行政村延伸覆盖。

按照“一社团一品牌”的社团活动目标,协会连续6届举办了“苏州市千村农民篮球、乒乓球总决赛”,全市9个市、区级团体会员派队员参加,人数之多,影响面之广,受到了农民朋友的热烈推捧。

2、第二届委员会领导班子人员名单

主席:高明

秘书长:葛飞

苏州市农民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苏州市农民体育协会,英文译名为:SUZHOU FARMER PHYSICAL CULTUR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SZFPCA

第二条 本会是组织与指导全市农民体育运动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苏州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由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各市(县)、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部分乡镇、街道负责同志,有关社会人士以及农民企业家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党和政府有关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广泛团结农民体育积极分子和农村体育工作者,在农村中开展适合农民特点的体育活动,为促进农村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江苏省苏州市竹辉路158号,中共苏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楼内,邮政编码:2150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群众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和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提高广大农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幸福和谐社会服务;

(二)制定农民体育工作规划、计划及措施,开展各项农民体育赛事,组织广大农民群众进行科学健身锻炼;

(三)依靠社会力量,推动农村体育设施的建设,促进农村体育社会化;组织面向农村的扶贫帮困、捐资助学等公益活动。

(四)研究、整理和推广农村民间传统体育;

(五)做好农民体育工作的管理、培训和等级评估的推荐工作;

(六)完成农民体育协会资料统计与信息数据的维护与更新;

(七)对农民体育协会会员进行奖惩;

(八)进行国内外农民体育活动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九)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合法权益,规范指导会员行为。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会员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代表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组织与推动本地区农民体育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团体会员会费为每年5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123日苏州市农民体育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