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第三青少年业余体校俱乐部简介
为了加快实现苏州体育基本现代化的步伐,顺应市场需求,满足广大青少年学习科技智力体育项目的热情,进一步扩大项目普及面,促进苏州地区科技智力体育项目的飞速发展,于2010年5月的苏州市第三青少年体校俱乐部主要致力于科技智力体育项目的教学、普及,积极选拔优秀苗子,全面提高苏州科技智力体育运动的竞技水平。
俱乐部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全民健身步伐,促进少年儿童科技智力体育项目(围棋、国际象棋、中国象棋、车模、海模、空模、无线电测向、通信及定向共9个项目)的健康发展,建立一支高水准的科技智力体育项目教练员队伍,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俱乐部管理人才,组建一支高水平的科技智力体育项目运动队,带动苏州地区科技智力体育运动的快速、健康发展。
目前,三体校俱乐部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的棋类项目在训学员已有500多名,并与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平直实验小学、胥江实验中学、苏大附属幼儿园、花朵幼儿园、姑香苑幼儿园、阊西幼儿园、沧浪实小幼儿园、平江中心幼儿园等多家单位广泛合作,利用这些单位先进的硬件设施、稳定生源以及社会影响力共同推动苏州市少年儿童科技智力体育的健康发展。
苏州市第三青少年业余体校俱乐部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俱乐部的名称:苏州市第三青少年业余体校俱乐部。
第二条 本俱乐部的性质:本俱乐部是由苏州市第三青少年业余体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发起举办的、从事科技智力体育项目(围棋、国际象棋、中国象棋、车模、海模、空模、无线电测向、通信及定向共9个项目)普及、推广的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俱乐部的宗旨: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全民健身步伐,促进少年儿童科技智力体育项目(围棋、国际象棋、中国象棋、车模、海模、空模、无线电测向、通信及定向共9个项目)的健康发展,建立一支高水准的科技智力体育项目教练员队伍,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俱乐部管理人才,组建一支高水平的科技智力体育项目运动队,推动苏州地区科技智力体育运动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俱乐部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体育总会,自觉接受苏州市体育总会、苏州市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俱乐部的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环体路84号,苏州第三青少年业余体校内。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俱乐部的举办者是苏州市第三青少年业余体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俱乐部的开办资金:叁万元; 出资者:苏州市第三青少年业余体校,出资人民币贰万元;苏州市航空运动与模型运动协会,出资人民币壹万元。
第九条 本俱乐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少年儿童科技智力体育项目的培训、推广等活动;
(二)管理本俱乐部的科技智力体育项目运动队,组织、参加各类科技智力体育项目比赛;
(三)负责本俱乐部场地的开放管理及配套服务工作;
(四)负责本俱乐部及科技智力体育运动队的冠名、广告、专业运动员个人形象广告、代言人广告及指定产品的推广、宣传和介绍。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俱乐部依法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俱乐部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及苏州市第三青少年业余体校部分教职工组成。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决定修改本俱乐部的章程;
(二)确定本俱乐部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并通过年度工作报告;
(三)决定本俱乐部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俱乐部内部机构的设置及本俱乐部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及财务负责人。决定俱乐部各部门领导的产生办法及名单;
(七)聘请或者解聘主教练、教练助理;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制定本俱乐部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理事会认为其他应该行使的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俱乐部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代表俱乐部签署有关文件,负责财务预决算方案的执行;
(八)法律、法规和俱乐部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不设监事会,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俱乐部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俱乐部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俱乐部财务;
(二)对本俱乐部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俱乐部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主任为本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俱乐部经费来源:
1、开办资金;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因不可抗力迫使俱乐部无法继续活动;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四)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自行解散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20日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