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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畅行户外运动俱乐部成为中国登山协会注册A级俱乐部,目前拥有中登协认证 国家户外运动教师1名 中级户外指导员1名,初级户外指导员3名。国家滑翔伞B级飞行员2名,红十字总会救护培训师3名,高级导游1名 及专业景区规划运营团队。
俱乐部2013年由苏州市民政局批准注册至今,户外旅行足迹遍布 祖国大江南北,并远涉尼泊尔,泰国。于2014年在西藏林芝米林县 建立了专属户外综合营地、帐篷酒店与景区。


苏州畅行户外运动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苏州畅行户外运动俱乐部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自愿推广和发展先进的户外运动文化,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崇尚“自然.和谐、真诚、友爱”的人文精神。俱乐部致力于户外运动的推广和发展,开展国内国际户外运动交流。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苏州市体育总会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址是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镇南摆宴街城市经典小区11单元1602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苏州畅行旅游咨询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叁万元,出资者:苏州畅行旅游咨询有限公司,金额:叁万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等各类户外运动,如:登山(3500以下)、定向、户外拓展、野营、溪谷运动、徒步穿越、探洞、漂流、郊游、滑翔伞、真人CS等;

(二)提供户外运动技术及户外运动领队培训服务,与国内外各地俱乐部进行活动交流。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4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单位经理和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经理或财务人员;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 / 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有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 / 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 / 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又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经理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经理 或副经理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 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本单位理事、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本单位理事、经理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肖去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分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资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