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乒乓球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苏州市乒乓球运动协会(以下简称市乒协)
第二条 性质 市乒协是全市各界乒乓球爱好者的团体,团结苏州市各界乒乓球爱好者,努力发展我市乒乓球运动,推动乒乓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为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服务,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市乒协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发展苏州市的乒乓球事业为宗旨。
第四条 市乒协是全市的群众性业余体育组织,接受苏州市体育总会领导和苏州市民政局的指导监督,为江苏省乒乓球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市乒协的办公地址暂为江苏省苏州市新市路298号苏州市田家炳实验中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1、大力宣传和组织广大群众及青少年儿童参加乒乓球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乒乓球运动技术水平。
2、协同有关部门举办和组织市乒乓球竞赛活动。
3、通过各级协会,协助指导、发展全市乒乓球的训练工作,特别要重视少年儿童的乒乓球活动,发现培养和输送人才。
4、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的乒乓球教学,裁判的业务学习,协助推荐考核等级裁判。
5、组织乒乓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专业学术报告、专题讨论等经验交流活动。
定期向市体育总会报告工作,承办市体育总会委托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产业系统、机关、事业单位的乒乓球组织和个人,承认市乒协章程,热爱乒乓球事业,自愿申请,经单位推荐,报市乒协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市乒协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在体育行政部门中主管乒乓球运动项目的人士。
3、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4、身体健康,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有理事会委托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章程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正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人数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同意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务工作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须经2/3以上人数同意产生。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应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得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2、检查本会各项会议和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类;
1、社会捐赠;
2、政府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财务由苏州市体总代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财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4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