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武术协会简介
1、协会简介
苏州市武术协会是在苏州市体总的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热心支持、帮助下,与1986年12月成立,并由时任体总副主席王祖宽担任副主席,刘冲阳任秘书长。是时各武术辅导站,研究会(后更名为武术专业委员会)相继成立,培训班、评论会、表彰会、理论研讨会及各级各类武术比赛相继开展。武协对健全组织,是广大武术爱好者紧紧地团结在武协周围,推动我市群众性的武术运动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曾多次得到上级领导的表扬。武协以团结广大武术爱好者,以普及苏州武术运动,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武术活动,提高技术水平,扩大交流,组队参加各级各类武术比赛为己任。
苏州市武术协会第二届由司步云任主席,王祖宽任秘书长。自此便得到社会企业界的大力相助。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司步云主席出资在市体育场南路建造的协会办公场所被广大武术爱好者誉为“武术之家”。
第三届武协由肖健夫任主席,主要由较年轻人组成,曾为苏州市武术的普及、推动做出颇多贡献的老拳师自此不再担任武协职务。在秘书长吴斌的主持下,武协工作多姿多彩。1998年11月15日在市人民大会堂广场举行的“纪念邓小平‘太极拳好’题字二十周年”的活动中,有上千人参加了集体太极拳表演,参加表演人数为历次之最。武协多次组织各辅导点负责人开会,号召全体武术爱好者抵制邪教,开展正常的武术活动,是我是武术活动得以健康发展。
苏州市武术协会第四届由刘定伟任主席,吴斌任秘书长。此届武协的最大特点是加强对外交流,扩大苏州市武术协会的对外影响。次届武协设:群众体育指导部、竞赛部、接待联络部。武协于2004年,2006年分别聘请多名企业家担任本届领导职务,众多企业家的参与,使武协工作顺利且更具规模。举办2004年的“苏州联丰杯”全国武术套路冠军赛的圆满成功便是一例。此次比赛影响甚大,国家武协、省武协、市武协、体总领导莅临指导,并得到企业家顾三官先生的大力资助。来自全国37个代表队,334名运动员,其规模和技术级别是苏州理解武术比赛之最,苏州市武协实力可见一斑。
二十年来,苏州市武术协会始终坚持普及、推广、提高我市武术运动,并使之健康发展。武协为广大武术爱好者构筑平台,提供展示技术水平的机会,同事也培养了一批具有组织比赛能力和有裁判水平的人才。尤其是本届实施了对外拓展,宣传苏州市武术协会综合实力的展示充分说明了武协是随着祖国的繁荣富强逐步发展壮大。
2、第七届理事会领导班子人员名单(2015-2020):
主席: 刘金山
副主席: 吴有毅 王正山 鲍志军 顾民喜 汤雪虎 刘元毅 陈政富 周才生 朱其中 周 燿 陈广平 陈 评 葛红贵 彭明洲 徐梅根 沈洪波 陈建良 王克彪 沈永康 叶 江 顾祖方 姚建平 沈激浪 张少伟 管瑞瑞 王德明
秘书长 : 吴 斌
苏州市武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苏州武术协会,英文译名为 SUZHOU WUSHU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组织与指导全市武术运动的群众性团体,是省武术协会、苏州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由市级机关有关单位,武术爱好者、各社会企业家同志组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党和政府有关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正确引导人们广泛、深入开展武术运动,不断提高我市武术运动水平,选拔和培养优秀选手,加强与各兄弟市武术协会联系与国外武术的有意合作,组织竞赛活动,团结广大武术爱好者。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为苏州市体育总会、苏州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在苏州市平四路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吸收会员参加武术运动,举办培训班和业务讲座,普及和提高我市武术运动技术水平。
2、积极宣传,指导和推动群众性武术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在不断提高武术运动技术水平基础上,在青少年中发现苗子,主动向有关部门推荐,为输送人才做出贡献。
3、积极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做好推荐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认真承办上级和业务部门委托的业务工作。
4、协同有关部门,举办或承办各级武术比赛。
5、受体育局委托,负责武术段位制考核工作,然后报市体育局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3、由常务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代表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组织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时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等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至少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能,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人员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每年收取500元会费,个人会员每年收取20元会费。主席每年收取会费10万元,副主席每年收取会费5000元,常委、委员每年收取会费3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 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