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足球运动协会简介
1、协会简介
苏州足协是在社团联合会指导下,由足球爱好者组成的群众性团体组织。苏州足协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足球运动的发展,锻炼培养高素质的足球人才,完善市民足球文化发展,加强学校体育锻炼丰厚课余生活,给广大足球爱好者提供一个切磋球技的平台。足球运动不仅可以增强体魄,还可以增进足球爱好者的友谊,加强球迷间的交流,使彼此间更加了解。
苏州足协会员都是对足球有着特别爱好的,苏州足协的成立,旨在组织联系一批足球爱好者,学习交流足球知识,提高足球技能、艺术水平,陶冶情操,活跃市民及球迷气氛,锻炼市民的身体素质;对全民健身运动起到积极作用。
目前,苏州足协于1982年成立,至今已为三届。协会内部设有裁判部,宣传部和活动部3个部门。裁判部主要负责培养一批具有丰富足球知识及执法经验的足球裁判员,为各类比赛提供裁判人员。宣传部主要负责对协会开展的各类活动进行宣传工作。活动部主要负责协会活动的策划,组织及协调等工作。
苏州市体育场是苏州足协的全民健身活动点场所。改造翻新竣工后,苏州足协将加大投入群众业余足球。开展足球活动,将恢复足球联赛、杯赛、假日足球活动等相关足球活动。完善群众业余足球体系和配套的服务。为广大的足球爱好者提供一个优良的足球平台。
苏州市足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苏州市足球协会,简称:苏州足协,英文名称:SZFA。
第二条本会是致力于推动足球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者和教练、裁判、运动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足球爱好者的纽带,是党和政府推动足球事业发展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广大足球工作者、爱好者和热心支持足球事业的各界人士,积极开展足球群众性活动,推动我市足球运动优秀后备人才的培养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室内外足球界的交流,为振兴我市足球运动服务,为推进苏州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登记地址设在:苏州市三香路体育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1、积极开展群众性足球赛事活动,提高运动水平,扩大群众基础,提升协会影响力,发展会员队伍。指导和推动各市(县)、区、各系统开展群众性足球赛事活动,加强同其他省、市地区足球协会的交流;
2、积极开展校园足球运动。为提高青少年足球技术夯实基础,培养出更多的足球优秀人才;
3、培育支持我市职业足球俱乐部的发展;
4、协助办好各级各类足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和推荐工作;
5、重视科学研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编写业务专著,探讨足球运动发展规律。通过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先进技术信息传播等活动,不断提升我市足球运动的科技含量;
6、完成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足球运动事业上有一定的影响力;
4、 热心足球运动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3、由委员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时按规定缴纳费用;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委员;
3、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而又有特殊情况需任职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年度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核准的范围内,按年度收取,具体如下:主席单位20万元/年;副主席单位2万元/年;团体会员单位2000元/年;个人会员1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支出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可配备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会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体育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市体育总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用于发展本社团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29日苏州市足球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代表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